馬經理(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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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我只是負責給公司記賬的一名會計,公司稅收違法了我不需要負任何責任的!”
最近,審計部門對一家公司進行了稅務違法嫌疑檢查。當檢查人員聯系公司財務負責人小麗進行調查和時,小麗說他只是會計公司的會計代理人,只負責會計工作,與稅務違規無關。
如果公司出現稅務犯罪,相關檢查人員是否真的不追究直接參與財務會計的會計師?在這個問題上,小編有義務來普及一下:
1.配合檢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稽查時,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進行代繳、扣繳、代收稅款的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配套資料。接受稅務檢查的公司,作為會計人員參加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這是會計人員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致使納稅人不繳納、少繳稅款的,除繳納或者退還納稅人應征稅款或者遲繳稅款外,對稅務代理機構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被推送多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稅務機關根據《重大稅務違法違規信息公示規定》,可以向社會公布重大稅務違法違規信息,并將信息告知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督,聯合處罰。
其中,有關重大稅收違規和違反信托案件的信息包括由法院裁決直接負責的財務人員和團隊成員的姓名、性別和身份證號。稅務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布其名稱、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和職業資格證明。依法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名額。
簡單地說,一旦公司稅務違規案件達到公布標準,財務人員直接負責的信息、專業稅務相關服務機構和員工的信息就會公布。有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管理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會計的信用記錄將直接受到影響。
沒錯說的就是你!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許多罪名。明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妨害清算、隱瞞、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破產、逃稅、偽造發票罪等。公司一旦發生稅務犯罪,作為公司的會計師,很可能被定義為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
此外,依照“會計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對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不得聘任(聘任)從事會計工作。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經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滿前,該單位不得錄用。
在說了這么多之后,誰敢公司稅收違法,會計師沒有責任呢?
事實上,小編認為大多數會計人員不會主動犯罪,但作為一名會計人員,他們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基本的職業風險,明確自己的責任,杜絕一切欺詐行為。請小心進入坑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