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經理(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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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聚惠企業小編給大家分析一下,香港公司注冊處對《公司條例》進行了哪些調整,據公布消息稱: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在港公司都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除上市公司外,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并儲存在注冊辦事處或香港指定地址,以供政府執法人員隨時進行查閱。
聚惠企業提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
符合以下5個條件之一即對公司具有重要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
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與登記冊有關的協助。
聚惠企業提示該代表的身份只需滿足以下一項條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
2.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
如果一家公司沒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該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冊律師或會計師、香港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該代表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必須載于登記冊。
注意:凡未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負責人可各被處以第4級罰款(即25000港幣)。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被處以罰款700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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